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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明確政府職能轉變
2013-10-31 06:49 來源:人民網我要評論
1988年前后,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心已經由農村轉向了城市。城市不同于農村,是一個集合體,高度集中了文化、各種生產要素、技術和人才等。農村改革可以說主要靠政策調整(包產到戶、生產承包責任制),很快調動起農民的積極性,得以在改革初期的短短幾年里,奇跡般地解決了中國長期解決不了的吃飯問題。可是當改革從農村轉向城市的時候,面對傳統計劃體制的種種弊端,單靠經濟政策調整已經不能解決問題,進行體制層面的改革呼之欲出。
1984年,黨中央指出,社會主義經濟是在公有制基礎上的有計劃的商品經濟。此后,鄧小平多次講過,經濟體制改革深入到一定程度以后,就要推動政治體制改革。經濟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和政治體制改革的明確提出,要求相應地轉變政府機構的職能和管理方式,調整機構設置的總體格局及其職責權限。1988年的中央政府改革便是在這樣的環境背景下進行的。這次改革以轉變政府職能為中心,結合進行政府內部的制度化建設。
這次改革最大的特點是明確提出了政府職能轉變這個關鍵性問題,改變了以往的就機構論機構的做法。這標志著我國的政府機構改革,開始突破只注重數量增減、單一的組織結構調整的局限,開始關注轉變政府職能這一行政體制改革的關鍵因素。當時提出轉變職能包括五個方面的內容,即由微觀管理轉向宏觀管理、由直接管理轉向間接管理、由部門管理轉向全行業管理、由“管”字當頭轉達向服務監督、由機關辦社會轉向機關后勤服務工作社會化。
1.中央政府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
針對中央機構的改革可以概括為三項:第一,與經濟體制改革關系密切的經濟管理部門成為改革的重點,在經濟管理部門中,又以裁減合并專業管理部門和綜合部門內部的專業司局為重點,非經濟管理部門也被要求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轉變職能、下放權力、調整內部結構和精簡人員。第二,加強宏觀調控部門、經濟監督部門、社會管理部門以及資產、資源和環境管理部門的職能、機構和編制,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與國家計委成為宏觀調控的“三駕馬車”。第三,通過試點進行定職能、定機構、定人員編制(“三定”),在取得經驗后總結推行“三定”制度。第四,力圖解決、理順中央政府各部門間的關系。
經過這次改革,國務院機構總數由72個精簡為68個。這種精簡不同于以往的是區分了不同情況,在機構、職能和編制上有增有減。現在看來,這次改革對后來產生最深影響的是開始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轉變政府職能,著重宏觀管理和間接管理。但是,這次改革未能有效地促進職能轉變的進程,涉及轉變職能的幾個主要問題,如政企分開、進一步下放權力、加強宏觀調控等遠未解決。直到現在,轉變政府職能仍然是中國面臨的重要任務。
2.地方政府機構改革
按照預定計劃,1989年起將從省級向下推開地方政府機構改革。但恰在這時,中國的經濟形勢和政治形勢發生了大的變化:1988年為了控制過熱的經濟增長,全國的中心工作成了治理整頓,省級政府改革因此暫緩進行。而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風波,更使得“穩定”成為全國上下壓倒一切的任務,地方改革的議題因而被暫時擱置。
3.事業單位改革
這一時期事業單位組織機構、領導體制、管理體制、任用制度、工資分配制度等方面的改革有了新的進展。這一階段的事業體制改革,對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進行了清理整頓,實行歸口管理;建立了政府特殊津貼制度;人才市場開始出現并不斷發展;出臺了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進一步推行了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
4.行政法制建設
1989年4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頒布,及其于1990年10月起的施行,使中國的行政法制改革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階段。行政訴訟制度的建立,不僅使中國的司法審判制度得到進一步的完善,而且從實際上直接促使政府法制建設的強化,從而在客觀上促使中國行政法制改革進一步的發展和完善。
1990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頒布施行,同年12月28日《行政復議條例》頒布,這兩部重要法規集中反映了多年來中國行政法制改革理論和實踐的成果,對中國行政司法和行政監督制度的健全和加強,起到了重要的促進和規范作用。
編輯:龍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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