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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簡政放權推進地方政府職能轉變
2013-10-31 11:57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我要評論
地方政府主導型經濟增長偏離政府的主要職能,扭曲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所以必須以簡政放權為切入點,打破行政控制和行政干預,推進地方政府職能轉變。
一、向企業放權,培育企業成為真正獨立的市場主體;
二、向民眾放權,擴大地方居民的社會參與;
三、向社會放權,充分發揮第三部門的作用
回顧我國三十多年來的改革歷程,可以發現地方政府在中國經濟增長的過程中扮演了一個非常重要的角色。改革開放后,在中央向地方放權的過程中,地方政府成為本地區經濟建設和投資的主體力量,我國的市場經濟很大程度上是一個以地方政府為增長主體的市場經濟。在地方政府主導下,經濟獲得快速增長,但同時也造成投資消費失衡、產能嚴重過剩等多方面的結構性矛盾。正如李克強總理指出的:“如果過多地依靠政府主導和政策拉動來刺激增長,不僅難以為繼,甚至還會產生新的矛盾和風險。”地方政府主導型經濟增長偏離政府的主要職能,扭曲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所以必須以簡政放權為切入點,打破行政控制和行政干預,推進地方政府職能轉變。
一、向企業放權,培育企業成為真正獨立的市場主體
在市場經濟中,企業是經濟活動中最重要的主體。企業的主體地位要求它必須是獨立的利益主體,必須有明確的產權關系,必須擁有平等的競爭環境。從實際情況看,目前地方政府與市場的邊界并不清楚,仍然管了許多不該管的事情,主要表現在:地方政府行政審批項目仍然過多過繁,到目前地方政府層面的審批項目還多達1.7萬項,眾多的審批項目束縛了市場和企業的活力;地方政府對微觀經濟活動直接干預過多過細,以政府行為來限制或取代市場機制的作用,如鳳凰古城征收門票行為;要素市場管制尚未放開,不利于市場的公平競爭。在行政權力的過度干預下,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自然難以發揮。因此,地方政府必須從微觀經營中退出,培育企業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
從地方政府層面,應該進一步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特別是加大對實體經濟、民間投資和微小企業的審批項目的清理力度,為創業者營造一個良好的市場活力。其次,深化稅收體制改革,減少企業稅費,繼續落實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稅收制度。最后,降低企業和個人創業就業的門檻,發揮好企業市場的主體作用。
從企業層面,獨立自主的企業能夠對地方政府行為造成有力的約束。按照蒂布特的理論“人們可以根據不同地方所提供的有差異性服務之間‘以足投票’遷往最能滿足其效用的轄區”。企業同樣可以通過“用足投票”的行為來對地方政府不當的行為形成有效的制約,抑制地方政府的“掠奪之手”。如果企業對當地政府的政策不滿意時可以選擇改變投資地點,這使地方政府意識到如果要吸引企業,吸引資金,必須為企業提供良好的制度環境和社會環境、良好的公共服務,否則是留不住企業的。其次,企業家精神的興起會推進政府職能轉變。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的發展壯大必然伴隨著企業家階層的興起,熊彼特認為企業家是從事“創造性破壞”的創新者,他們會向限制經濟自由,提高交易成本的各種不合理制度提出挑戰,督促地方政府進行制度創新,因此企業的成長發展,企業家階層的興起都將有利于倒逼地方政府退出微觀領域,切實轉變政府職能。
二、向民眾放權,擴大地方居民的社會參與
地方居民是地方政府所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最主要的感受者,他們對地方績效的評價最有發言權。蒂布特認為人們可以通過用腳投票來制約政府權力,但這一假設至少有兩個前提條件:第一是個人在地區間遷移不需要成本(或成本很低),第二是地方政府提供產品是具有差異性的。然而,根據我國的國情,這兩個假設前提都不能成立。首先,由于受到戶籍等制度的制約,我國居民在不同地區間遷移是需要成本的,居民的自由流動還是比較困難的。其次,我國地方政府提供公共產品雖有不同,但無明顯差別,至少城市之間的情況比較類似。所以,在居民用腳投票制約政府權力困難的情況下,更為可行的途徑就是給居民提供表達和參與治理的機會和渠道。
目前,我國公民參與主要有政治投票與選舉、通過人大政協參政議政、信訪、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社會協商對話、大眾傳媒、基層群眾自治、社團代表、公民旁聽等九大制度網絡。從整體上看,公民參與的制度框架相對完整,卻因為制度程序上的缺陷和技術上的匱乏并不能滿足公民參與的利益訴求,因此,如何在社會管理和決策的過程中引導公眾積極參與并擴大民意,顯得十分迫切。
從地方政府層面,首先要傾聽民意并積極回應。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深化改革的強烈呼聲和殷切期待”。李克強總理多次強調,要深入基層,了解老百姓對改革的訴求。作為地方政府更應該走進民眾,傾聽他們的訴求,保障他們的基本權利。其次,完善公民參與制度的可操作性。雖然說我國公民參與的制度框架已經基本形成,但在參與程序、內容、方式等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已經一定程度上妨礙了公民的有效參與,因此必須完善現有制度體系,提升可操作性并保障各類群體平等的參與權利,實現包容性發展。最后,創新民眾參與方式。如果每一位民眾都直接向政府提出自己的利益訴求,不僅行政成本巨大而且也無法形成參與決策的合力,地方政府應該借助各類社會組織的作用,把相似利益訴求的民眾整合起來;地方政府還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做一些系統的民意調查分析,為政府的決策提供支持。總之,拓寬公民的參與渠道,讓民眾參與到社會管理的決策中已經是必須之舉。
三、向社會放權,充分發揮第三部門的作用
向社會放權,就是要理順政府與社會的關系,更好的發揮社會力量在管理社會事務中的作用。我國對社會的管理模式一直是“大政府+小社會”,當下我國正處于社會矛盾的凸顯期,一系列積累的社會問題,諸如弱勢群體利益、教育、養老、失業等等已經讓政府應接不暇了。由于過去政府包攬了過多社會事務,機構太龐大了,有時候效率就不高。當一些社會問題沒有及時有效解決時,社會民眾就把焦點和不滿集中到政府,導致政府權威、公信力下降。其實,在社會主體利益多元化、關系復雜化的現實面前,許多社會問題單靠政府是解決不好的,必須和企業、社會組織合作才能夠解決。
向社會放權,發展“第三部門”對政府職能轉變具有積極意義:首先,可以監督政府權力。社會組織可以把分散的居民和企業組織起來,彌補他們的弱勢地位,提高他們的影響力,有力地參與社會決策,監督政府權力。其次,可以緩解社會問題對政府的壓力。改革相對滯后的政府面對社會日益多元化的需求會力不從心,而各種各樣第三部門的存在恰好可以發揮其優勢,滿足特定群體表達利益要求,成為社會矛盾的“緩沖帶”。再次,有利于實現地方政府的轉型。政府職能的轉變要求把大量社會和經濟管理職能,一部分交給企業去決策,另一部分可以交給各種組織來承擔,社會組織的發展為政府職能的順利轉型提供良好的社會環境。最后,有利于更好解決公共問題。社會組織可以發揮其社會資本優勢,將人們通過一個網絡連接起來,然后就有了互動、互信,然后就共同解決一些公共問題。
向社會放權,首先要降低社團組織等級成立的門檻,減少行政審批,鼓勵社會組織參與公共事務的管理。其次,可以借鑒香港的經驗,政府對社會組織進行經費上的支持,但不干預其管理運行,防止變成“二政府”。再次政府對社會組織要依法監管,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做到有法可依,同時公開社會組織的活動、資金管理、運行等情況,對違反法律的社會組織一定要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黨的十八大提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是億萬人民自己的事業,要最廣泛地動員和組織人民依法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簡政放權,就是對十八大精神最好的踐行,通過包容分享型發展實現對社會的善治,推動社會和諧發展。趙晨
編輯:龍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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