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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中:政府要放權 也要防止權力流失
2013-10-31 07:58 來源:新華網我要評論

喻中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院長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13日在動員部署國務院機構職能轉變工作會議上強調,“要把該放的權力放掉,把該管的事務管好”。李克強的講話傳遞了一個重要信息:新一屆政府將進一步推進政府職能轉變。轉變的方向,就是成為一個更加有效的政府。一個有效政府,必定是一個有限政府。只有“把該放的權力放掉”,才可能成為有限政府,才可能集中精力“把該管的事務管好”。
要實現有效政府的目標,就應當在法治政府的框架下,依法限制政府權力的邊界。即通過法律劃定所授予的行政權力的范圍。多年來,我們的法律體系偏重于向政府機構授予比較寬泛的權力,但在授權的同時,卻疏于強調對這些行政權力的限制。這樣的立法實踐,不利于促使行政權力成為有限權力,也不利于實現轉變政府職能對于放權的要求。有鑒于此,有必要更加強調法律對行政權力的限制。
不過,即使法律限定了行政權力的邊界,也未必能夠真正實現政府的有限性。要把紙面上的限權規則轉化為實踐中的限權結果,還必須調整權力主體之間的相互關系,以創造出法律規則能夠真正發揮作用的政治環境。舉例來說,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于超越法定權力的行政行為,司法機關有權予以矯正,但如果司法機關受制于違法的行政主體,那么,自然達不到矯正違法行政權力的目標。如果那些已越出法定邊界的行政權力得不到有效矯正,那就意味著政府權力沒有明確的邊界。因此,要實現政府權力的有限性,既要完善靜態意義上的法律規則,也要完善動態意義上的權力結構。
要促使有限的政府成為有效的政府,還必須注意克服另一種現象:政府權力的流失。具體表現在:一些政府機構在相應的公共事務中無所作為。譬如,在治安狀況惡化的地方,背后就可能是警察權力的無效;在假冒偽劣產品盛行的地方,背后就可能是質量監管或市場監管權力的無效;在環境相對惡劣的地方,背后就可能是環境監管權力的無效,等等。這種現象,實質上就是行政權力的消解、鈍化、流失。因此,必須救治行政權力的無效狀態。要做到這一點,就要實現行政權力和行政責任的同一性。
行政權力無效的法律根源,在于行政權力和責任斷裂。在實踐中,一些政府機構總是自覺不自覺地認為:有權力僅僅意味著“可以”做什么,而不是“必須”做什么。這樣的行政權力觀念,消解了行政權力的有效性,縱容了一些政府機構的無所作為。為應對這種狀況,必須在政府職能轉變中,把權力與責任等同起來,進而培育出一種新的政府文化:沒有無責任的權力,也沒有無權力的責任。
建設有效政府還有待于政府觀念與制度環境的改進?梢钥紤]通過現實結果來推定問題發生的原因,以進一步強化相關的政府問責制度。譬如,如果煤礦災難接連發生,應當推定煤礦監管權力的無效,除非相關的政府機構能夠舉出充分而足夠的免責依據!(作者喻中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院長)
編輯:龍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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